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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5moban.com - 18关于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我还要说一个问题。
你越不能解决纠纷,你对人民信心的打击越大,人民对你的反感或失望越大越大。本文在对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形成正确的认识基础上,通过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承担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阐释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对当下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无论在司法方面,还是非司法方面都极具启示意义。
比如宋代的理学家,有廉学、洛学、关学、闽学四派,实际上形成了团体。当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从文明发展来讲极其不可取。房子的方向、走向,乱七八糟,从高空往下看,简直如羊拉屎,形成不了古代那种街道……。明清法律规定,每年每月初一和十五这两天是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日,知县知府知州要在衙门前召开兵民大会,召集地方的绅民,长官亲自宣讲朝廷的政令和法律的重大条款。怎么办呢?他们要我们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要我们反潮流。
划分数线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中国古代有宗规族法,今天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领导党,是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党与法是高度统一的在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政治哲学和宪政模式下,由于西方政党代表利益的不同以及执政党、在野党、反对党等政治角色的不同,西方国家政党与法治往往存在多元、错位甚至是割裂的不同关系。究竟搞人治还是搞法治?党的主要领导人的看法起了变化,认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针对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而领导人又往往被认为是代表党的这种不正常现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治权威,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
二是指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因此,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法官对一定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4}法律价值依附于法律规范并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实现。
[2]几乎无一例外的是,(美国)那些被评为‘伟大或‘近乎伟大的法官,其风格向来更多的是‘政治的而非‘司法的。党的活动不在法律范围内,行吗?不行。党章、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用法律的方式把我们党成熟定型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和国家化,用国家法律引领、推进和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美国是十分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其司法理念甚至认为司法应当与政治无涉。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法官决不应像一台按照逻辑机械法则运行的法律自动售货机,而应是独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仅应注意法律条文的字句,而且要通过亲自对有关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三是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工人阶级革命是不承认国民党政权的宪法和法律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秩序。3.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位高权重的首长)、党的某级组织或机构必须服从国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不断呈现出动态协调、高度统一的态势。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落实和全面推进,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日益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和政治优势。(一)党的概念范畴。
{1}5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五是指具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司法人员等人员的权力及其行为与法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关系。
邓小平还说过: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手段、方式、举措和过程,它们的本质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1572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民主的群众运动成为主要治国方式,地方人大和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新中国建立的民主法制设施几乎被全面摧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
同时要求人民的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那时,只能靠政策,{19}1570革命法律只是党领导群众运动和开展武装斗争的辅助方式。在这种不正常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些干部群众对林彪、四人帮破坏党内法规制度、假借党的名义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破坏法制的言行不满,提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质疑,目的是同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做斗争,实质是要坚持党的集体领导,维护人民民主和国家法制秩序。其二,从主体来看,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集中体现为它的人民性、民主性,因为在现阶段,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占社会成员绝对多数的公民属于人民范畴,人民当家作主,执掌国家政权,法治的人民性取代了其阶级性。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
(一)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从渊源上讲,在早期(如古希腊时期)西方社会,法学是包括在政治学当中的,或者说法学与政治学是长期结合在一起的。在价值层面,法治涉及的价值,既有理性、正义、公平、意志、善恶、幸福、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范畴,也有利益、权利、民主、秩序、效益、安全、和平、发展等具象价值范畴。
西方利益法学主张社会效益是法官裁判的重要目标,强调法律适用的政治功能,也就是法学、法院实践和政治之间的关系。{17}12而这种遗毒在有的领导同志身上也存在着,表现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六是指党和法在对待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外特权,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我们党深刻总结了文革破坏民主法制的惨痛教训,分析了以人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根本制度弊端,果断选择了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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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在从理论与制度结合上讲清了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